繼承人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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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訊】夫妻一方死亡或法院判決離婚,生存配偶或離婚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夫妻一方死亡,除生存配偶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外,繼承人亦可依上開規定代位(繼承)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依法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其與生存配偶協議取得之土地,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亦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至該土地之原地價,仍應以被繼承人生存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