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交際費,雖取得合法憑證,仍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年底將屆,百貨公司的週年慶活動也陸續展開,不少營利事業利用百貨公司週年慶期間購買商品禮券餽贈往來的廠商及客戶,該類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之規定,須證明購買商品禮券與業務有關,始得列支交際費。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連續發現幾家公司,於申報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交際費時,列報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百萬餘元,經查核結果雖已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且全年支付交際費總額未超過規定之限額,惟公司未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商品禮券交際內容與業務有關,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之規定不符,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企業以個人消費或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發票虛報稅額,明年起國稅局將針對營利事業取得百貨公司、超商、量販店、餐飲、服飾、娛樂活動、加油站等具消費性質發票列管查稅,營利事業於取得前開消費性質發票列報為交際費支出時,應依規定取具與業務有關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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