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入遺產課稅之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上揭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財產,其價值之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計算遺產價值,而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另依同法第11條規定,其於贈與時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稅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郭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轉1210
  彙總編號:981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