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兩岸雙重課稅,洽簽兩岸租稅協議

資料來源: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表示,隨著兩岸經貿、投資及人民往來日益密切,兩岸稅制對於人民、企業及政府之影響亦日益深遠,為使臺商在大陸更具租稅競爭力,並提昇我國投資環境之優勢,政府將於第四次江陳會談與大陸簽署兩岸租稅協議。
  財政部說明,兩岸租稅協議將參考國際間慣用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並考量雙方稅法規定、經貿往來情況、已簽訂租稅協定及國際租稅政策,本於互惠原則,商訂相關避免雙重課稅措施及相互提供稅務行政協助之範圍。協議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各類所得課稅權劃分、消除雙重課稅方法及稅務合作等事項。
  兩岸租稅協議將規範之各類所得課稅權劃分,係與陸方商訂營業利潤、海運及空運收入、投資所得及財產收益、個人勞務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項目,由所得人之居住地取得全部或主要課稅權原則,達到避免雙重課稅之目的。雖然現階段臺灣與大陸之所得稅制,皆各自訂有消除雙重課稅之規定(如境外已納稅額扣抵),惟當來源地課徵之稅率高於居住地之稅率時,因為居住地國內法對於稅額扣抵規定使納稅人之最終稅負為依來源地規定課徵之稅負。然透過兩岸租稅協議,爭取所得來源地予以免稅或減稅,即可降低所得人之整體稅負。
  另當臺商在大陸之關係企業因移轉訂價被大陸稅捐機關調增所得額時,在兩岸簽署租稅協議前,因無相對應調整及相互協商機制,致面臨雙重課稅之情況。在兩岸簽署租稅協議後,一方因移轉訂價合理調增所得,另一方即應相對應調整,惟若認為對方調整不合理,則得依兩岸租稅協議進行相互協議。因此,在雙方移轉訂價制度下,尚不影響我方稅收,且可幫助企業降低稅負。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以目前我方在大陸之投資金額遠高於陸方在我方投資之情況下,兩岸租稅協議簽署後,大陸必須放棄部分所得之課稅權或課徵較低之稅率,改由我方政府課徵,故在未增加所得人之整體稅負下,將會增加我方之政府稅收。惟租稅協議係雙方本於互惠原則所簽訂,其目的並非在於增加一方或另一方政府之稅收,而係為減低租稅對跨境資金流動之影響,進而促進雙方之經貿、人才與文化交流,故將來雙方經貿往來金額相當時,則雙方之稅收影響將趨於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