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租稅協議 有助於增進臺灣總體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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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臺商在中國納稅三.六兆臺幣,占中國稅收三‧三八%,大部分稅收集中在近十年,推估臺商每年向中國繳稅三千億元,而臺灣一年總稅收不過一兆五千億元上下」,財政部表示,前開臺商在大陸繳稅之數據為學者估計,尚待查證。惟如該數據為真,正凸顯臺商在大陸經營之整體獲利情形良好,繳納鉅額稅賦,有可能被雙重課稅,亟需簽署租稅協議以為解決;且亦顯示臺商將盈餘滯留在大陸或第三地區,尚未匯回臺灣投入經濟建設,故政府亟需建立良好之投資環境,以吸引臺商回臺投資。近年來政府在租稅方面已積極建立資金回流機制,包括降低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營運總部租稅優惠、建立全面低所得稅負環境(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20%、提高起徵點為12萬元及賡續提供功能性投資抵減)等,兩岸租稅協議簽署後,可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
  財政部表示,預計於第四次江陳會談簽署之兩岸租稅協議,就是希望參照國際租稅慣例及雙方已各自簽署之租稅協定,與大陸商訂部分所得項目來源地免稅或課以較低稅率。以目前我方在大陸之投資金額遠高於陸方在我方投資之情況下,可減輕臺灣人民及企業在大陸之租稅負擔。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國際上簽署租稅協定之主要目的在於移除跨境經濟活動之租稅障礙,進而促進兩國之經貿、人才與文化交流。大陸近年來以其低廉之土地及人力成本及廣大之內銷市場,吸引各國資金流向大陸,促進大陸經濟快速成長,而臺商以其在臺灣養成之優越技術與人才在大陸利用其低廉之土地及豐沛之勞動力從事各項經濟活動,已有顯著成果,如能藉由兩岸租稅協議之簽署,建置兩岸制度化之租稅環境,將可鼓勵臺商將其獲利回饋予臺灣社會並吸引外資在臺投資,有助於臺灣經濟發展及創造就業機會。
  至於兩岸租稅協議簽署後之稅收影響,租稅協議係雙方商訂由居住地擁有其居住者大部分之課稅權,並適當保留來源地對於與當地經濟關聯性較高部分所得之課稅權,俾使居住地於資金外流之情況下,仍可適度保有稅收,所得來源地則以合理之所得稅環境,吸引資金、人才及技術流入,以發展其經濟,故當雙方之經貿往來及人民交流相當時,雙方稅收將互有差補,對於任一方之整體稅收並無顯著影響,惟可創造國家及人民雙贏,進而增進雙方總體經濟發展之嶄新局面。
  財政部特別呼籲,兩岸稅制已成為臺灣人民及企業赴大陸提供勞務或從事營業活動之影響因素,為確保納稅人跨境活動之租稅安定性,實有必要與大陸簽署租稅協議,以避免雙重課稅並提供兩岸租稅糾紛之解決管道,盼社會大眾多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