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停業或註銷之營業稅申報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停業或註銷時,應依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其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亦應依規定時限申報繳納。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當期營業稅之申報,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另外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停業或註銷情形者,應注意營業稅之申報期限,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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