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其他飲料品課稅範圍之認定原則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課徵稅率8%,其他飲料品從價課徵稅率15%。&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應課徵貨物稅之清涼飲料品包括稀釋天然果蔬汁(稅率8%)及其他飲料品(稅率15%)。所稱其他飲料品,依財政部 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釋規定,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一、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二、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三、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四、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五、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六、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產製或進口上述飲料品時,應依其他飲料品之稅率15%申報繳納貨物稅。&(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 &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