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工作綜合所得稅扣、免繳憑單,可否改寄租賃地址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包括分配予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及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等),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同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轄區之國稅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送達納稅義務人。
該局指出, 98年即將結束,公私機關、團體等於99年1月起至2月1日止(1月31日適逢星期日順延1天),即將要開鑼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最近A公司以網路電子郵件詢問,員工「住址」記載「戶籍地址」及「租賃地址」,是否可依員工要求扣、免繳憑單「地址」欄位,填報為「租賃地址」?該局表示,A公司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扣免、繳申報時,該憑單「住址」欄,可填報方便員工收取扣、免繳憑單住址為準,俾利員工如數掌握98年度所得,期能於99年5月份順利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