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轉帳納稅讓您稅繳安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逾繳納期限繳納稅款,每超過2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最高可加徵應納稅額的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稅務局指出,每年固定開徵的稅捐有4月及10月份的使用牌照稅、5月份房屋稅、11月份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可以利用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
  
  該局在開徵前會提醒您預留存款,並在繳納期間的最後一天始自約定的存款帳戶中扣款,扣款成功後將寄轉帳納稅證明單給您,讓您不必擔心因錯過繳納期限,而多負擔滯納金或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尚未辦理轉帳納稅的民眾,可趁現在98年度地價稅開徵期間辦理約定轉帳納稅並享有贈獎活動。只需攜帶存款帳戶印章、存摺、身分證及最近一期稅單收據影本,至稅務局填寫「委託轉帳代繳各項稅款約定書」申請轉帳代繳稅款,或利用98年度地價稅單上附印的「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信,填妥存款帳戶等相關資料後寄回,稅務局將自次期起為您辦理。
  
  民眾如有其他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服務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