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購入後隨即拆除重建不符合固定資產報廢損失要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許多企業趁著此波金融風暴,透過法拍市場取得低廉之房地產後,將舊屋拆除重建進行投資規劃,因該屋未供營業使用,不符合固定資產之定義,所以原購買房屋成本不得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96年1月自法拍市場取得房屋76棟及土地30筆,帳列固定資產,同年10月隨即將全部房屋拆除重建,並將房屋成本近4千萬元扣除10個月折舊費用60餘萬元後之金額約3千9百餘萬元,全額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因不符合固定資產報廢損失要件,遭剔除補稅計9百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損失。而固定資產申請報廢損失之前提,必須是該資產係屬營利事業自用之「固定資產」,由於該公司係經營營建工程,且該批房屋於96年1月始辦理過戶,96年10月旋即拆除重建,重建後之房屋亦供出售,非屬固定資產,並無前條項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特別指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之立法意旨,係基於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明定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之折舊性資產得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損失。營利事業於進行財務規劃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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