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國內大專校院之捐贈款項,非屬列報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項目,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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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對國內大專院校之捐贈,非屬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範圍,不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該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與B大學合作「擴大碩士級產業研發人才供給計畫」訓練費1百餘萬元,按公司與B大學雙方合作契約之內容,是由公司負擔總經費70%,但B大學係採對外招生,尚非屬公司委託大專校院辦理公司員工訓練之支出,非屬訓練費之性質,不得適用人才培訓投資抵減,應屬公司對B大學之捐贈,經依捐贈限額計算後,予以調整剔除補稅。&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將費用科目正確歸類,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