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土地移轉予承租人以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所立之協議書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耕地三七五租約出租人以分割土地移轉予承租人為條件,與承租人協議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所書立之協議書如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時,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又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第3款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經承租人放棄耕作權而終止租約者,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3分之1補償。是以,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與承租人訂定協議書,雙方協議同意由出租人以分割土地移轉予承租人,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依前述規定係屬承租人以應得之補償金換取土地,應屬具有土地買賣性質。該協議書如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時,依據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應依前揭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貼用印花稅票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