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所得(損失)屬財產交易所得(損失),應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係屬財產交易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高爾夫球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三、至於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A君於96年度購入某球場高爾夫球會員證,取得支付成本110萬元,另支付過戶費2萬元、仲介費3萬元,總計取得成本為115萬元(110萬元+2萬元+3萬元)。A君於97年度以130萬元出售該證,如扣除過戶費1.5萬元及仲介費2.5萬元,實際出售價款為126萬元(130萬元-1.5萬元-2.5萬元), A君97年度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財產交易所得11萬元(126萬元-115萬元)。&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或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情形,請妥善保管購入及出售當時之買賣契約書、收受及支付價款資金流程及相關費用之證明文件,以便在出售球證年度時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提供稽徵機關據以核認財產交易所得(損失)。若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時,稽徵機關會以納稅義務人自行舉證之售價或稽徵機關查得的成交價額,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的所得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1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