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請先至海關「外籍旅客退稅服務檯」申辦退稅手續,再洽辦行李託運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外籍旅客來電,指稱其來台旅遊購物消費,得知如至貼有TRS標誌商家購買特定貨物,於離境時可持護照、所購貨物、統一發票及退稅明細申請表等即可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惟其將行李託運後始向海關申請退稅,致無法提示「特定貨物」以辦理退稅。
該局說明,政府為鼓勵外籍旅客來台觀光、購物,訂有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機制,外籍旅客來台,向國內貼有TRS標誌商家購買3千元以上應稅特定貨物,且於30日內攜帶出境者,出境時,可持護照(或旅行證、入出境證)、特定貨物、統一發票、退稅明細申請表,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經審核無誤後,即可持海關核發之退稅明細核定單,逕向設置在機場或港口之臺灣銀行,辦理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旅客如不明規定,於託運行李後始向海關申請退稅,並因未將特定貨物存放於手提行李,無法出示該特定貨物,核與規定不符,致無法辦理退稅。
該局呼籲,外籍旅客來台購物欲申請退還營業稅者,務請注意隨身手提特定貨物行李,如需併同其他行李託運時,應先向海關「外籍旅客退稅服務檯」申辦退稅手續後,再向航空公司或輪船公司洽辦行李託運事宜,另為審核退稅時間需要,離境時,請提早於登機(船)前3小時到達出境機場或港口之海關服務檯申請退稅。【#53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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