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房屋,其契稅申報起算日應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房屋,依規定要在30日內申報契稅,但申報起算日究應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或以領得證書之日起算?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解釋應從民眾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算。
  
  地方稅務局說明,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房屋,法院核發移轉證明書和民眾領得證明書日期,有時會有不同,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因此,買受人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始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自該日起負擔義務,故契稅條例第16條第4項所稱「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應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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