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營利事業清算人變更時,稅捐稽徵機關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之期間不得逾5年

資料來源: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有關限制出境之期間不得逾5年之規定,自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後,為符合立法意旨,該部已陸續發布相關函令,以為因應。
  財政部核釋,有關清算中營利事業因欠繳稅捐被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限制其清算人出境之案件,如該清算人變更,稽徵機關應按原限制出境案已列管之欠稅,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免併計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且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之期間不得逾5年。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死亡,稽徵機關對新任負責人限制出境時,亦應依同一原則辦理。
  該部進一步說明,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營利事業清算人變更時,如新任清算人為多位法定清算人,而原清算人為新任清算人之一時,因原受限制出境清算人為該營利事業清算人之身分並未變更,應繼續限制其出境至5年期間屆滿,其他法定清算人則應另行函報限制出境至前述5年期間屆滿。至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期間之計算,應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原負責人或清算人出境之日起至該署註銷或解除原限制出境案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