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所得額之計算,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相關費用或損失者,應自出售土地收入項下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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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惟出售土地所得額之計算,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相關費用或損失者,應自出售土地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轄內某公司96年度出售土地乙筆,繳納土地增值稅120餘萬元,結算申報於營業費用-稅捐之科目,乃以出售土地收入,減除原取得成本及土地增值稅後餘額,分別列報非營業收入-出售資產增益及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科目中,惟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其他費用中申報有仲介費90餘萬元,內容為支付予仲介公司介紹買賣土地之酬勞,其性質可直接歸屬為出售土地所發生之必要費用,應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經重新調整出售資產增益及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科目後,合計補稅2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得額之計算,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相關費用或損失者,應自出售土地收入項下減除,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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