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人員之保密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常有民眾申辦父母、配偶及子女之資料,因無納稅義務人本人授權同意,故無法提供所申請查詢的各項稅務資料,以致徒勞無功而怒氣沖沖。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保護納稅義務人之財產隱私權,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所提供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特定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亦即,在未獲得納稅義務人本人授權的情況下,基於法令的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是無法提供各項稅務資料給未經授權委託之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