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景氣低迷,常有民眾因公司經營虧損、財務調度困難為由,詢問可否辦理分期繳納稅捐?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除前述原因外,如因失業、經營虧損等財務困難因素,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尚不能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