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託所得申報書格式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98年10月26日修訂98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格式,請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修訂後申報書格式填報98年度信託所得。 &該局說明,信託行為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99年2月1日(99年1月31日例假日順延)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98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含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信託財產目錄、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私募基金轉讓通報表及附件粘貼表等)及相關憑單。為配合稽徵實務作業需要,財政部針對98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第5頁之『附件粘貼表』做相關修正,除了應依各信託扣繳單位別,黏貼經稽徵機關加蓋印戳之信託憑單申報書第2聯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憑單申報書第1聯影本外,應黏貼單據新增3項:&(1)信託契約書影本(私契約),不動產信託者,應再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信託移轉契約書(公契約)及土地暨建物謄本。&(2)年度中終止或變更信託契約者,應檢附終止或變更信託契約(含變更前、後)相關文件。&(3)共同受託案件,應檢附受託人明細表。&該局呼籲,採用網路申報之信託行為受託人,應於99年2月底前依各信託扣繳單位別將附件粘貼表(含相關附件)連同信託所得申報書網路申報總表寄交所轄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以維所得人及受託人自身權益。&(聯絡人:萬華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3042270 分機1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