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之欠稅比率微小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據報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布一項統計數字,至98年10月底止,全台有總金額高達4,400億元,近420萬宗的欠稅欠費行政執行案件,這麼多的欠稅人口,是台灣人民習慣逃漏稅?還是稅捐機關的稽徵品質低落?
據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邱局長政茂說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行政執行處98年1至11月累計收案件數有436萬餘件,其中各稅捐稽徵機關移送件數計152萬餘件,約占34%,其餘為其他公務機關所移送之欠繳健保費、各項違規罰鍰及費用等案件,非如外界誤解因稅捐稽徵機關之稽徵品質低落,人民不願繳稅,必須藉行政執行處強制作為始能徵起;以該局為例,最近10年內之欠稅案件尚在行政執行處執行中有6萬餘件,金額為273億餘元,占該局10年來稅收8,864億元之約3%,若加上取得執行憑證及尚待移送執行案件76億元,也僅占全部稅收之3.9%,由此可知,絕大多數之稅收係來自納稅義務人自動報繳而徵起,無法徵起之部分僅占少數。
邱局長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繳納稅捐通知時,對於應納稅捐之課稅內容如無疑義,請儘速繳納,如有疑義,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或提起復查,切勿置之不理,因逾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由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或所得強制執行,不僅損及個人權益,而且耗費國家行政資源,造成個人及整體社會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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