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為避免原土地所有權人藉故不繳土地增值稅,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而影響權利人之權利,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該局進一步表示:權利人若要主張上項權利,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且最好用轉帳繳款,盡量不要用現金繳納。避免未來因撤案或其他因素要退稅時,無法提出該項稅款確係由權利人所繳納之證明而未能受領該筆退稅。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