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格子舖方式銷售商品有關營業登記、憑證開立取得及課稅方式等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銷售型態愈來愈多元,最近盛行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展售商品(即格子舖商店),出租人並提供人員按承租人(即商品寄賣人)所訂價格代為銷售貨物,再向寄賣人收取租金、管理費或手續費等,雙方憑證之開立與取得、課稅方式及應否辦理營業登記等問題,實務上常困擾著出租人及寄賣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使格子舖商店營業人及商品寄賣人對於稅務處理有規範可以遵循,財政部發布了相關規定,寄賣人如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到新臺幣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於商品寄賣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予格子舖商店營業人;如果寄賣人在多個地點承租格子,仍按前述規定決定應否分別辦理營業登記;惟如在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則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準。 該局接著指出,格子舖銷售模式係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行為,因此,格子舖商店營業人如係使用統一發票者,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給寄賣人,在銷售寄賣品時應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及自寄賣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作為進項,惟寄賣人如屬免辦營業登記者,則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轄區國稅局申報。(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黃春頻 電話:04-23051111轉7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