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繳土地增值稅應完成代繳手續避免滋生退稅困擾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50條明定土地所有權移轉之土地增值稅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並規定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以免土地所有權人藉故不繳土地增值稅,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而影響權利人(買受人)之權利,為土地稅法第5條之1前段所明定。    本局特別針對已納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之情形提出說明:退稅原則上應以繳款書上所記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對象:但如該退稅款係由權利人(買受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買受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由代繳人辦里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呼籲土地增值稅或其他各稅代繳人,遇有代繳稅款時務必完成代繳申請手續,且保留代繳稅款資金流程之證明文件以為佐證,避免日後受退稅人認定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