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不用使用牌照稅別冤枉繳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吳先生最近接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補徵及裁罰已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牌照稅,非常納悶既已註銷牌照,為何還要被補徵使用牌照稅及裁處罰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課徵的,一旦車子無法使用就須辦理報停手續才不會被繼續課稅,因此如有再行使用情形,也必須依法辦理回復課稅手續,才不會被裁處罰鍰。汽車若有遭高雄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註銷牌照,或有滯欠使用牌照稅,而又使用道路的情形,除了要補徵註銷牌照以後至使用道路期間完納之使用牌照稅,或追繳滯欠的使用牌照稅外,並會被按應納稅額處2倍或1倍的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若有上述遭註銷牌照或滯欠稅款的情形,除非將車子申報停止使用或重新領牌,如果有使用道路情形,依照財政部解釋,即使被查獲車子長期不用停放在公共道路旁,也適用上開處罰規定。

 車子如果長期不用,應向監理機關報停,以免多繳冤枉稅。例如民眾有出國長期不使用車輛、車輛老舊報廢、車子被偷或車禍受損致不堪使用的情形,別忘了備妥相關證明資料向監理單位辦理相關手續,以免多繳未使用期間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