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登記證被公告註銷後應否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原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領有工廠登記證之修理業及冷藏倉儲等業者,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後,因非屬該法第2條及相關公告規定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廠房用地面積未達標準或其生產設備未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標準,而免予辦理工廠登記者,其原有工廠登記證依同法第33條規定被公告註銷後,不論該工廠係位於工業區(用地)內或工業區外,只要土地繼續供作工業(廠)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未變更,仍准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