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編造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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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業經該部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提供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發布,依該物價倍數表資料顯示,98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及81年度上漲達25%以上。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有關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之規定,凡營利事業在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或81年度間取得之資產,不論其曾否以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或81年度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而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80年度或82年度至97年度取得之資產,或曾經以69年度至80年度或82年度至97年度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1個月內(以曆年制為例,為9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並應於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