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歌唱業應課娛樂稅收費項目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卡拉OK、KTV等視聽歌唱業者向顧客收取的各項費用名目,是否皆應課徵娛樂稅?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依據財政部函釋,凡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如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等,以及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之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應課徵娛樂稅;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採使用者付費,由顧客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不視為娛樂價款,不課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