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因受贈所得所開立的收據應詳實列示,以利捐贈單位填報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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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但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並定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類別欄項,增列「97受贈所得」細項代碼。&該局指出,捐贈收據並無統一的制式格式,請受贈機關團體在印製捐贈收據時,須將受贈單位的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核准設立文號,及捐款者的名稱、統一編號、捐款金額等相關欄位標示清楚,以利捐贈單位填報免扣繳憑單並作為相關費用單據憑證。&(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