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開立扣繳憑單者,將被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為動物醫院之負責人,於98年間向某甲承租台南市房屋乙棟作為營業場所,雙方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書乙份並經法院公證,約定於98年1月一次給付全年租金60萬元,應否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租金之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89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租金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房東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陳先生為動物醫院之負責人,即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於98年1月給付房屋租金60萬元,應於給付時按10﹪扣繳率扣取稅款6萬元,並於2月10日前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清稅款,且應於99年2月1日(1月31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次日)前將上一年內給付符合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如薪資、利息、租金、佣金、、等)所扣繳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曾科長06-2223111轉1222
  彙總編號:9901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