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千萬要注意是否仍符合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林先生所有彰化市1筆土地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為子女就學需要,在92年12月間將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戶籍遷至承租之營業店面,且其配偶因故亦將戶籍遷至台北市,不料98年9月收到地方稅務局改課一般用地稅率公文及補徵93年至97年(5年)地價稅計3,000餘元。林先生雖然主張實際上仍住在彰化市自用住宅用地,可向鄰居查證,並即時將戶籍遷回,懇請仍依自用住宅稅率課稅。該局說,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該自用住宅用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且土地所有權人需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本局(或員林、北斗分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林先生原雖符合上述要件,惟因將戶籍遷出,致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戶籍不在原彰化市自用住宅用地,就不能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且自戶籍遷出次年期起還必需補繳一般用地稅率與優惠稅率差額之5年地價稅,真是得不償失。
地方稅務局統計98年度此類全戶戶籍遷出經補徵地價稅而申請復查計20件、補徵稅額計8萬1,025元,惟因不符自用住宅法令規定,復查決定仍均維持原處分。特別籲請民眾於戶籍遷徙時應特別注意,至少需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直系親屬中任何1人留在原戶籍,該處地價稅才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假如全戶遷出,就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要件,經查獲除追補稅款外亦可能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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