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移轉未申報繳納契稅者,不得變更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契稅第2條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在辦理房屋買賣移轉時,無論房屋是否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買賣雙方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須俟申報且完納契稅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才能申請變更為買受人名義。該分局說明,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請納稅義務人務必依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