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建築物申請退還固定資產溢付稅額應憑所有權狀及發票影本辦理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購入建築物申請退還固定資產溢付稅額應憑所有權狀及發票影本辦理。 (臺中訊)豐原市○○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其公司購買了一棟建築物供辦公營業場所使用,取得該不動產之進項稅額是否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是否可退還營業稅?需具備那些條件?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答覆:營業人因購買建築改良物申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營業稅款者,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後,檢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並填具「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該固定資產之溢付稅額。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第三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世豪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