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團體對機關團體捐贈,也要申報免扣繳憑單喔!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發布解釋函,明確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有前述之情形時,扣繳義務人給付餽(捐)贈款時,免予扣繳稅款,但請記得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該受贈機關團體哦!。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