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基本觀念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故契稅是通常係在房屋所有權移轉時課徵。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須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契稅依各種移轉形式而有不同的稅率,目前契稅的稅率分為三種,買賣、贈與契約及占有為6%、典權契約為4%、交換、分割契約為2%,以核定契價乘以適用的稅率即為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