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住宅用地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可免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購自用
該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而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如因繼承而移轉,可免予追繳原退稅款,不過,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上述前間內將該地再移轉或變更用途時,稅捐機關仍將向繼承人追繳。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該局(05)2224371分機231-233、261服務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