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贈與應檢附之文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將自己所有之土地贈與他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應予課徵贈與稅,但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係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則可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政府實施都市計畫,以致有些私人土地成了道路用地、學校用地、河道用地、公園用地……等之「公共設施用地」,此類土地如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於贈與日尚未公告徵收者,因配偶或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可免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指出,此類案件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一般應檢附的文件有:贈與稅申報書、贈受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委託書、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土地增值稅稅單影本各乙份。除此之外,尚需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如於贈與日尚未公告徵收,且該證明書已載明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稽徵機關即可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023】
新聞稿提供單位:本局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郭明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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