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因受重大災害,導致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可申請全免房屋稅;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而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課徵。納稅義務人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事證申報當地稅捐機關調查核定,房屋稅即可自災害發生當月份起減免;若逾期申報,則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海砂屋若經建築結構專門鑑定結果,必須拆除重建者,免徵房屋稅;經鑑定應補強或作防蝕處理者,房屋稅減半課徵。

受輻射污染之房屋,如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確定污染程度在年劑量5毫西弗以上者,不論房屋是否空置,均可免徵房屋稅;年劑量在1毫西弗以上未達5毫西弗者,則可減半徵收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