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計劃對豪宅課稅係依法對高價房屋合理覈實評定房屋現值而非另行開徵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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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有關房屋課稅現值之評定係屬地方政府權責,現行高價房屋與一般房屋比較,其課稅現值評定顯然偏低,房屋稅稅負亦相對偏低,為使課稅更趨公平合理,合理評定其房屋現值,以提高其房屋稅,有其必要。臺北市政府係在現行制度下,依法調整高價房屋之課稅現值,尚非另行開徵豪宅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以房屋現值為稅基,並依使用情形按法定稅率課徵之。依房屋稅條例第10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而房屋標準價格,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係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依規定,各縣市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每3年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惟實務上,各縣市對於各種建造材料,並未覈實調整,以致於其與房屋實際造價落差甚大,房屋坐落地段率之調整亦有落差,因而造成使用豪華建材、地點極佳之高價房屋,房屋課稅價值偏低,其房屋稅與一般房屋所差有限,有違租稅公平。財政部特於昨日邀集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研商「合理評定房屋現值」會議,已有共識,現行高價房屋之房屋稅偏低不合理現象,未來將可獲得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