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股利憑單前,請檢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正確性,以免超額分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收取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退稅,應自退稅當年度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下稱ICA)帳戶中減除,依法不得發放給股東。
   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公司90年11月間收到之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款13,438,369元,未自90年度ICA帳戶餘額中減除,致91年間分配90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時,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6,509,000元予股東,乃核處1倍罰鍰6,509,000元。
   該公司主張其於國稅局派案查核後,自行檢閱相關資料,發現未將退稅款13,438,369元自ICA帳戶中減除,雖即主動補繳超額分配金額,惟國稅局表示,本件於派案查核時,ICA超額分配即為異常選案原因之一,該公司之補繳係在派案查核後,尚無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該公司不服,經復查、訴願均未獲變更,乃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案經該公司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國稅局呼籲,98年度股利憑單申報截止日期為本(99)年2月1日,公司如有開立股利憑單者,請自行檢查ICA帳戶金額之正確性,如發現有超額分配之情事,請儘速辦理更正,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李科長06-2223111轉8066
  彙總編號:9902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