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不堪使用請即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可停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日前轄區王先生怒氣沖沖來電洽詢,其所擁有的小自客車輛已故障,未能行駛,為何須繳納牌照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不堪使用,應至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手續,其使用牌照稅可計徵至異動前一日。因此,該局也特別籲請車輛所有人注意,車輛既已向監理機關登記領照,爾後因故不能使用或不願意繼續使用者,應請向監理機關辦妥停駛(註銷)手續,以免因未辦停止使用,車籍資料仍存在,視為繼續使用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