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書立之醫療收據應按稅率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臺南縣稅務局表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醫療收據,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該局特別呼籲各醫療院所於貼用印花稅票時,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如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且經貼用註銷之印花稅票,不得揭下重用。 撰稿人員:電子作業科 林秀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