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收款者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後,才交付貨物者,最遲應於收到郵局上述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