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重大災害或拆除至不堪居住的房屋可(減)免房屋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處員林分局表示,部分民眾認為房屋龜裂或漏水嚴重可減、免房屋稅,然而依現有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必須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的程度,並由納稅人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經查實後在重建期間內方得停止課稅。
此外,依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受重大災害且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可免徵房屋稅;若毀損面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的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因此,當遭逢災害時,民眾應先將毀損實況拍照,並於損害發生起30日內填妥災害減免損失申請書,檢具損失清單等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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