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都市土地經認定公共設施已完竣,雖然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有關10月31日報載納稅義務人針對沙鹿區臺中港區中心樁定位未完成,認為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方稅務局不應改課地價稅乙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出說明。

  該局表示,都市土地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如果是作農業使用,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課徵田賦,不課徵地價稅,但都市土地一旦經主管機關(目前由都市發展局委託各區公所辦理)認定公共設施已完竣後,縱然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因為原課徵田賦之要件已不符合,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應改為課徵地價稅。該地區課徵地價稅係因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於6月間已通報公共設施完竣,該局當時為求課稅之正確性,已另函請沙鹿區公所查明公共設施完竣日期,並依據回函排除非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土地後,再據以核課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強調,課稅事宜雖然是稅務局的職權,但該局是公共設施完竣後依法課稅作業流程之後端辦理機關,至於公共設施完竣與否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認定,而目前本市係由都市發展局委託由各區公所辦理。因此地方稅務局已就該地區土地因中心樁未定位是否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及何時完竣之爭議,行文請沙鹿區公所再予確認回報,來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