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前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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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其有塊農地前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有案,如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是否會被補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說明,土地稅法對前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情形,無補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惟前經稅捐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限期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限期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後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4-25262172轉分機221~229、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