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所得須誠實申報,憑虛偽約定短報所得因小失大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出租人為規避稅負,與承租人另訂不實契約,短報租賃收入之情事,時有所聞。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自有財產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必須確實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查獲某地主,將土地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惟承租人申報租金支出卻逐年遞減,從每年租金50餘萬元,逐年變成每年10餘萬元,頗不尋常。經約談承租人,雖否認短、漏報租金支出,惟經查證銀行帳戶往來資料,證實承租人每年實際給付租金為180餘萬元。本案地主被查獲短漏報所得後,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受罰。
   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出租土地之收入,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由納稅義務人併入綜合所得填具結算申報書,自行向稽徵機關申報繳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納稅,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林股長06-2298136
  彙總編號:9902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