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變更編定之國土保安用地者,土地移轉時,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審議通過之基地,例如高爾夫球場、住宅社區、遊憩設施區,工業區等開發計劃,其土地經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整體上仍認屬該開發計畫之ㄧ部分,應依該作業規範規定及經核定之開發計劃用途使用,其與農業發條例所稱保育使用之農業用地有別。應不與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