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應該在什麼時候申報與繳納?又契稅該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契稅是在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所徵收的租稅,房屋所有權如因買賣、贈與、交換等原因而移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就必須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特別提出說明:對於轄內房屋均依規定評定標準價格,房屋標準價格除用來課徵房屋稅外,也用於契稅的課徵;契稅的計算就是按房屋的標準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目前契稅的稅率分為三種:1.買賣、贈與契約及占有為6%、2.典權契約為4%3、.交換、分割契約為2%。
該局並舉例如下,某甲向某乙購買位於屏東市的房屋一棟,房屋標準價格800.000元,雙方於98年1月15日訂立買賣契約,買方某甲即為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於98年2月13日前向屏東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應繳契稅為800,000×6%=48,000元。
另外,稅務局指出,在不動產交易時,買賣雙方常會約定所有權移轉所須繳納的稅捐均由買方或賣方負責繳清,但這是買賣雙方間的私人約定,不能變更稅法上的納稅義務人,以上面的例子來說,縱然甲、乙間約定由賣方乙負責繳清契稅,該買賣契稅繳款書上所記載的納稅義務人仍然是買方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