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核處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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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訊) 使用牌照税法第31條條文修正案於98年12月30日業經 總統公布施行,自99年1月1日起生效,原條文內容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為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行為罰依應納稅額固定比例計算,應有合理最高限額限制,故增列罰鍰合理最高額之限制為「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萬元」。
該局再次提醒您,收到稅單後要按時繳納、車輛要定期檢驗、汽車牌照不要借給別人使用,也不要借用別人的牌照使用,移用牌照處分不會因為已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一旦被查獲即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請民眾切勿非法使用他車牌照,以免得不償失。民眾如對裁罰部分仍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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